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 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 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