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长是通防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防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防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及通防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落实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监区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干警、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对“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7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8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9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0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1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4条 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5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6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7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28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19条 负责煤矿通防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挥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