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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6日

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  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搞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保证齐全可靠。
    第9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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