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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通防管理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提升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和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煤炭自燃发火、瓦斯及煤尘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矿存在瓦斯异常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生产科室、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责任区域内的通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计划及时完成"一通三防"安技措投资项目,完善通防设施及装备,并坚持正常使用。
    第五条  积极开展争创“通风安全示范矿井”活动,矿井本年度内杜绝通防责任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通防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井通防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主要负责人
     成   员:其他矿领导
    矿井通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
    主   任:通防科主要负责人
    成   员:各生产科室负责人、技术骨干、通防科人员
 第七条  矿通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察全矿的通防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对重大通防问题作出决策,对各部门的通防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矿井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矿井通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按时反馈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矿主要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采取措施,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开展;矿总工程师直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生产矿长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主扇正常供风和不出现机电设备失爆负责;安全矿长,对各生产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通防科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及“一通三防”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技术科要严把采掘工程设计关,在编制、审查采区、一翼设计和生产接续作业计划时,要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防止不合理通风现象发生;要在采区设计及工作面设计中充分考虑注浆、防火、抽放、防尘系统和隔爆设施;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要强化电气设备管理,杜绝失爆现象发生。
 第十条  通防监区负责矿井通防设施的施工,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井下通防设施的管理变更情况由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交接。通防监区应对风门、密闭、风筒、管线等通防设施进行编号挂牌建立管理维护档案并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和自救器的发放、校验管理工作。所购进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及通防设备必须经器材库、通防科及使用单位验收后,由通防科备案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严禁领用。
 第十一条  采煤监区具体负责采煤工作面和上下顺槽(含联络巷)内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洒水降尘工作;掘进监区具体负责掘进及使用巷道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所有巷道、硐室的洒水降尘等工作;运搬监区负责所有分管皮带巷或其他分管区域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采区内皮带巷道的洒水降尘工作;机电监区负责机电硐室安设区域内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的洒水降尘工作;开拓工区负责所施工巷道及其他分管区域(上下井口)50米范围内的通防设施的使用与日常管理;通防监区负责井下(除开拓工区施工巷道外)所有通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保证区划内的通防设施完好及正常使用,严禁随意改变通防设施位置及状态,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通防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通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保护,通防监区负责正常损耗后的维修,非正常损坏及丢失的,由矿通防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对使用单位行使处罚,通防监区及时补齐。
 第十四条  监测监控
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煤炭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断电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井下所有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都有按要求使用并保持通防设施完好的义务,发现损坏和缺失要及时向矿通防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 奖  惩
 (一)奖励
 第十六条  全矿每月通防无事故,奖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200元,生产监区负责人人均100元,通防管理办公室1000元;全年通防无事故,奖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2000元,生产监区负责人人均1000元。
 第十七条  根据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检查记录,每季对各单位的通防管理情况进行评比,对前二名的单位奖励1000元;其它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在保证通风设计、设施管理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奖500元。
    第十八条  通防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每项工作奖3000元。
    第十九条  根据矿生产安排,需要对停风巷道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每安全恢复一处,奖励施工单位1000元;按计划对主井风硐每完成一次清理工作,奖励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条  为有效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采煤工作面推采结束后要及时对停采线封闭充填,安全封闭一面奖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全矿通防工作以瓦斯异常区域的治理为重点和难点,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当月不出现瓦斯事故的,奖相关部门各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年内未发生煤炭自燃发火事故,奖励相关部门各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瓦斯威胁的,奖励相关单位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通防管理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通防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奖励的,由生产办公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通风管理
 1、主要扇风机要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连续运转,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10000元,造成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2、矿井检修需要更换主要通风机时,相关部门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按章组织操作,无措施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事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和供风量。配风不足,罚责任单位2000元;通风断面不够,罚责任单位1000元;其它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4、巷道贯通必须预先编制专门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无措施罚责任单位2000元,不按章贯通造成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风门管理
 1、严禁用矿车或其它物料撞击风门,人为原因撞坏风门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2、在风门处存留车辆(风门前后5米)罚责任单位1000元;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3、运输大型设备难以通过风门时,需及时通知通防监区,由通防监区安排处理。若私自处理,损坏风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4、通防监区负责安装维护风门,井下所有风门要设钢丝绳闭锁,影响矿井通风系统和采面正常通风的主要风门要设监控传感器。凡砌筑的密闭、风门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不设置传感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风门破坏应立即维修,维修不及时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对故意破坏风门监测传感器及线路者,给予原价两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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