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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23日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能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未能组织开展好本区队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不能定期举办岗位描述比武或敷衍了事。并在施工现场中不能做的不定期抽查,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不能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传达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不及时不到位应付凑付,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能按时抓好支委会的政治学习,和召开开党员支部大会。不能够加强班子成员团结,和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在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不能做到每周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未发挥党员在现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未定期教导全体职工,并抓好十二种安全文明行为养成的形成;对个别职工的家庭变故及思想波动,不能及时排查解决,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做的以身作则,处理党政关系,未能积极为队长排忧解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不能做到上对队长负责,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未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3条 对于违反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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