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五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六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八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九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十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七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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