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技术主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综合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六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八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九条 每日对上报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十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十八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第十九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风、测尘、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二十二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副井提升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维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锚杆钻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单体支护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移刮板输送机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回柱放顶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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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前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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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