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矿井行政决议、指令,创造性的抓好工作落实,发挥参谋助手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2条 根据矿井工作需要和领导意图,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灵活机动地协调好各部门及矿与外部的工作关系,协调工作要坚持全局观念。
第3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综合反馈,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4条 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确保政务畅通。
第5条 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领导部署,本着热情、礼貌、节俭的原则,积极做好对外接待和事务处理工作。
第6条 根据领导安排,做好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议期间的组织协调,会议决议的督办和信息反馈,确保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7条 按照领导指示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矿井行政工作总结、汇报以及有关材料和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制、发放。
第8条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及时做好文书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利用工作。
第9条 搞好文件、快件、传真的收发、登记、呈批和处理工作,不积压、不丢失。
第10条 严格保管和正确使用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严格加强介绍信、证明信的管理使用。
第11条 做好矿井服务车辆的调度、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服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做到准时出车,安全、文明行车。
第12条 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