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是办公室为矿井行政服务中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搞好各项事务接待,抓好招待所住宿和食堂就餐服务及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和保密信访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办公室主任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矿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井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加强保密工作,严禁机密文件泄密和丢失。
第4条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保证服务车辆行驶安全。
第5条 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并抓好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
第6条 按规定组织参加各类相关会议及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第 7条 严格遵照招待所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服
务意识,确保接待热情和服务周密。
第8条 加强档案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档案员按时保质完成组卷归档工作,并积极提供利用。
第9条 本着“礼貌、热情、周密、务实、节俭”的原则,加强对外接待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第1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主任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专人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不规范的。
第1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加强本部门人员教育,出现机密文件泄密或丢失,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小车队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交通事故,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 16条 对接待工作部署不周,出现纰漏失误,影响接待质量,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食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外接待出现客人中毒事件,办公室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 18条 对招待所消防监管不到位,致使客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办公室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9条 对安全文件或有关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传达或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传达贯彻落实,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办公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