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监督作用,抓好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因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造成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企业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同时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人。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要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相应级别的警示标志牌。
四、针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六、隐患整改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在摘除警示标志牌、删除相关信息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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