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井把钩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2条 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3条 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4条 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5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6条 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7条 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8条 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第9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0条 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第11条 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装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2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3条 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4条 运送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二)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三)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四)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五)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5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第16条 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二)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三)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四)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五)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7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8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19条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20条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21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硐、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第22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3条 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第24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未持证上岗、未取得操作资格证、未经培训就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防跑车装置、工具、设施带病运行不汇报、不维修排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行车时行人、行人时行车,不加制止的,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矿车、钢丝绳、连接装置,不用安全钢丝绳的,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的物料,未经批准,未采取措施的,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运送炸药、雷管时未分开运送的,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对车辆各部位,安全钢丝绳、连接装置不进行认真检查,就发出行车指令的,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出现超挂车,不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摘挂钩工与信号工配合不默契的,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以上责任按其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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