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巷道锚索、钢梁支护工必须熟练掌握作业规程规定的技术参数,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隐蔽工程检查检验基础知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搞好安全支护,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锚索、钢梁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支护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 施工时,首先检查工作地点顶帮支护安全情况,随时摘除活矸、危岩,用好前探联锁支护,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第三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棚梁规格尺寸使用,背实顶帮,放炮崩坏的钢梁及时更换、修复。
第四条 锚索长度严格按规程规定的长度使用,锚固剂数量按照按照规程规定使用,锚具使用合格产品,不能人为的减少锚固剂数量和随意截短锚索长度。
第五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联锁,检查胀紧器是不完发,胀力、拉力是否达到要求。
第六条 检查钢梁、锚索规格尺寸,不得使用中间焊接的棚梁、不符合规定长度的锚索。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矸。
第七条 支护前首先检查中、腰线、巷道断面、规格尺寸,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八条 施工前要保护好风筒、水管、电缆、电器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放到规定地点。
第九条 支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钢梁、锚索支护工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规定支护材料及未胀紧锚索的: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
2、钢梁中间有接头、弯曲、裂缝、长度不够的。
3、锚索长度直径不符合规定的。
4、打眼深度不符合规定的。
5、锚固剂数量不足、随意减少的。
6、背帮、背顶材料不全、不用的。
7、未用胀紧器胀紧、锚具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施工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联锁支护或其它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的。
第十二条 支护材料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十三条 支护过程中以施工地点的风筒、电缆、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未加以保护造成损坏的。
第十四条 放炮崩坏钢梁,不及时修复、重新胀紧的。修复支护时,未先找净活矸、危岩、未做好临时支护的。
第十五条 锚索外露长度超长或不够长的、应用胀紧器胀力而不用的、用胀紧器而达不到拉力的。
第十六条 对巷道以支护材料未紧贴岩壁,背顶背帮材料缺或数量不够、松动的。
第十七条 施工地点岩层发生变化改变支护方式而不汇报的。
第十八条 钢梁使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铁木混用的、钢梁焊孔无扁钢的。
第十九条 打眼支护时未按中、腰线旋工的、未检查巷道断面尺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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