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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严把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行“三专”供电,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条 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生产部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通风部门建立台帐。 第五条 定期检查盲巷的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其附近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