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严把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行“三专”供电,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条 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生产部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通风部门建立台帐。
第五条 定期检查盲巷的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其附近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执行。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防止通风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