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矿井发火情况 | 1.矿井火区数(处) | 10 | 现有火区一处扣3分。 |
2.年发火次数(次) | 年度内发火一次扣2分(CO超过0.0024)。 | ||
(二) 防灭火系统 | 1.消防管路系统 | 60 | 未按规定建立消防管路系统扣30分,设置不符合《规程》225条及有关规定一处扣2分(最多扣20分);水量、水压不符合《规程》和《防灭火规范》规定扣10分。 |
2.消防材料仓库 |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缺一处扣10分,消防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消防材料不足一处扣5分。 | ||
3.防灭火措施 |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无采区防灭火设计扣5分;作业规程中没有防灭火措施,发现一处扣5分,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扣10分。 | ||
4.火灾监测系统 | 未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以及分析、预报制度的扣10分。监测系统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5.明火作业 | 井下和井口进行明火作业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0分。 | ||
6.特殊地点防火 | 井上或井下机电硐室、爆破材料库、皮带输送机、消防材料库等地点无防火器材一处扣5分,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机电硐室防火门设置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 | ||
(三) 火区管理 | 1.火区管理档案 | 30 | 未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的扣5分;未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的扣5分。 |
2.防火密闭 | 未按《规程》规定及时密闭一处扣5分,防火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一处扣5分。 | ||
3.启封火区 | 启封火区,无专门措施的扣10分。 | ||
合计 | 100 |
评 估 项 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技术管理 |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 40 | 无设计扣20分,不按设计施工扣20分 |
2、采掘工作面回采、施工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向每一个作业人员进行贯彻。 |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扣20分,情况发生变化 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扣10分,没有贯彻规程措施扣10分。 | ||
3、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法开采的矿井和局部地区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应符合《规程》第50条有关规定。 | 不符合规定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扣30分。 | ||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有经过批准的专门设计。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必须制定措施。 | 没有专人负责预测预报的扣10分,没有编制专门设计扣10分,无措施扣10分;措施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 ||
(二) 上下顺槽和安全出口 | 1、工作面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特殊情况下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按管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 20 | 一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扣5分。 |
2、上下顺槽人行道高度、宽度及其它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 ||
3、上、下端采用特殊支护形式。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 ||
(三) 采煤顶板管理 | 1、采煤工作面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 | 20 | 每发现一个工作面不符合规定扣10分 |
2、采煤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 每发现一个工作面没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扣5分。 | ||
3、工作面倾角大于15º时,液压支架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 ||
4、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 |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 ||
(四) 掘进施工管理 |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加固。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时,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 20 | 发现一个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控顶距离不符合规定扣10分。 一处不按规定采用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起不到有效支护的扣5分;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有1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 |
2、向上掘进25º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立躲避硐室。 | 一处不分开的扣5分;信号装置、扶手、梯子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扣5分;不按规定设躲避硐室扣5分。 | ||
合计 | 100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 |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严禁超载和超载差运行。箕斗提升采用定重装置。 | 30 | 达不到要求扣30分。 |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 查检查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 | ||
3、立井提升系统内,速度大于3m/s时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 每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10分。 | ||
4、提升信号齐全可靠,符合规程规定。提升信号与提升机闭锁。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罐位闭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闭锁。 | 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10分。 | ||
5、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 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15分。 | ||
6、提升钢丝绳、平衡绳、罐道绳的使用、检验、更换应符合规程规定。 | 一处不合格扣5分。 | ||
7、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提升机有符合规定的深度指示器,设警铃、常用闸和保险闸,且动作可靠。 9、保险闸的空动时间不得超过:压缩空气驱动式闸0.5秒;储能液压驱动式闸0.6秒;盘式闸0.3秒。10、提升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技术性能测试;主要部件定期探伤;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防坠器定期试验;并有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11、图纸等资料符合规程规定。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检验证书等资料。 | 8项:缺项和一项不合格扣10分;7、9、10、11项:缺项和一项不合格扣5分。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二) 供电系统 |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 30 | 必备条件,不符合要求本专项不得分。 |
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矿井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5分。 | ||
3、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 一处没有接地保护装置扣5分。 | ||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 一处没有漏电保护装置扣5分。 | ||
5、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 一处没有保护装置扣5分。 | ||
6、进下使用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阻燃电缆,电缆的接头、连接及电缆吊挂应符合规程规定。 | 使用非阻燃电缆扣20分,其余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 ||
7、井上、下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 ||
8、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 达不到要求扣20分。 | ||
(三)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 30 | 发现有失爆现象扣20分。 |
2、煤矿井上、下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规定。并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入井前检查安全性能并签发合格证。 | 按有关规定与年限每一处不合格扣5分。 | ||
3、井下高压电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40kw及以上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 一台设备少一种保护扣5分。 | ||
4、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接地装置应符合规定。 | 井下没有主接地极扣5分,井下主接地极不符合规定扣5分,其余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 ||
5、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 ||
6、电气设备、绝缘油和电缆的安全运行、检查、试验、整定和测定应符合规程规定。 | 少一种试验记录扣2分,少一次检查试验记录扣2分。 | ||
7、机电设备硐室应符合规程规定 |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 ||
(四) 照明讯 以及信号 |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 10 | 发现明火明电照明扣5分,无综合保护扣2分,其余一处达不到扣2分。 |
2、矿井应有与外界相通的直通电话。井下通讯应符合要求。 |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 ||
3、矿灯应保持完好。 | 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扣2分。 | ||
合计 | 100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倾斜井巷及平巷运输 | 1、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装设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 30 | 无防护装置扣10分;1处不合格扣2分。 |
2、倾余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做到: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 每1项不合格扣5分。 | ||
3、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和矿车连接装置,有符合规程规定的性能测试。 | 任何一种未试验扣10分;矿车连接装置未定期试验扣10分。 | ||
4、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 未使用防脱销或未装保险绳扣20分,1处不合格扣5分。 | ||
5、调度绞车要安装牢固,长期使用的要打水泥基础或地锚固定,临时绞车应使用四压、两戗柱固定。 | 1台不合格扣5分。 | ||
6、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 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 ||
(二) 机车 运输 | 1、矿井使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 20 | 不符合规定扣10分。 |
2、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符合规程规定。 | 1处不合格扣2分。 | ||
3、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齐全、可靠。 | 1台不合格扣5分。 | ||
4、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测定报告。 | 未测定扣5分。 | ||
5、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 制动不可靠扣5分;无信号和通信装置扣2分,1处不合格扣2分。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三) 胶带输送机运输 | 1、井下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使用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 30 | 达不到要求扣20分。 |
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应装设温度、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在机头和机尾装设防护栏;在倾斜井巷使用的装设制动装置,上运时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巷道中行人跨越输送机处应设置过桥。 | 防滑、堆煤保护及防跑偏、制动和防逆转装置缺1项扣5分,不合格扣2分;其余缺1种扣5分,不合格扣2分。 | ||
3、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在倾斜井巷中使用时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 | 每缺1种保护防护装置(制动闸)扣10分,不合格扣5分。 | ||
4、装设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消防支管和阀门。 |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 ||
(四) 井下机械运送人员 | 1、主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00米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上下班,严禁使用矿车运送人员。 | 20 | 违反规定扣10分。 |
2、人车的连接装置定期试验,并有记录。 | 未定期试验扣5分,记录不全的扣2分。 | ||
3、倾斜井巷人车装设可靠的防坠器,按规定定期试验并有试验报告;装设跟车人能随时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 无可靠防坠器扣15分。防坠器未定期试验扣5分,无急停信号扣2分,不合格扣5分。 | ||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设信号区间闭锁。 | 信号区间闭锁、分段开关和切断电源,1项不合格扣3分;无照明扣2分。 | ||
5、用钢丝绳牵引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符合规程规定。 | 垂距1处不合格扣2分,其余各项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 ||
6、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符合规程规定。 | 距离不合格1处扣2 分,其余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5分为止。 | ||
合计 | 100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办法 |
(一) 爆炸材料管理 | 1.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的布置符合《规程》规定. | 40 | 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的布置不符合规定扣10分。 |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储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g,且炸药和电雷管分开贮存. | 井下爆炸材料库最大储存量超标的扣10分,发放硐室储存量超标的扣5分,炸药和电雷管没有分开储存的扣5分。 | ||
3.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和壁槽内装灯. | 照明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其它每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 ||
4.煤矿企业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 没有领退制度的扣10分,没有编号制度和丢失处理办法的各扣10分。 | ||
(二) 爆破作业 | 1.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 60 | 没有专职爆破工的扣20分。没有“一炮三检”记录扣10分。 |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 | 没有编制爆破说明书的扣20分,说明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扣10分。 | ||
3.按《规程》第320条要求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未按要求使用炸药和电雷管的扣20分,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扣20分。 | ||
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 炸药和电雷管存放没有使用专用爆炸材料箱的扣10分。 | ||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井防爆型. | 不使用发爆器爆破的扣20分,发爆器为非矿用防爆型扣20分,发爆器不定期检验的扣10分。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