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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保护焊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8日

  4.2.2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4.2.3审批程序及要求:

  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大于100立方米,对于分段制作过程中形成一定深度的三面围护空间,由施工队提出申请,并提前布置好通风和排风措施,工区/车间安全组负责审批;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作业,由施工队提出申请,并提前布置好通风和排风措施,准备好正压式送风头盔,安全主管负责审批。附《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接设备使用申请表》。

  4.2.4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时必须要进行连续通风,在舱室底部施焊还应采用抽风措施,抽风管应尽量安排在施焊者附近,并且距舱室底部100mm--500mm的位置,这样尽量降低作业空间有害气体及烟尘的浓度,油轮货油舱等密闭舱室换气次数至少为2次/小时。

  4.2.5气体保护焊接作业的舱室,其入口处要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注明“正在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防止窒息和中毒”等危险提示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语。

  4.2.6在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气体因比重大于空气,沉浮在低洼处。为防止二氧化碳往低处流动沉积,处于施焊平面以下、空间狭小的舱室或空间,如双层底,应禁止人员进入施工。

  4.2.7密闭舱室内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停工时,二氧化碳气体胶管要采取出舱或切断气源措施。视情况也可采取将焊机头出舱的措施。

  4.2.8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焊接作业时,为防止通风不足而导致的窒息和中毒等事件发生,焊接人员应佩戴送风式头盔呼吸防护,舱室外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4.3舱室气体的检测

  4.3.1二氧化碳的气体在空气中的检测浓度应小于1%,由于对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目前还没有更好的仪器,因而采取对氧含量进行检测。在距离施焊者一米左右高度平面的氧含量应不小于19%。,考虑到惰性气体的释放量最大为25L/MIN,因而仅对需要安全主管审批的舱室进行定时监测,监测间隔为3--6小时,具体要根据焊机的数量确定,监测实施者可以为安全主管指派的经过安监部专门培训的人员。

  4.3.2检测出的数据应实时记录,并在进舱告示牌上注明检测数据。

  4.4惰性气体焊接设备的入舱控制

  4.4.1散货船舶大舱惰性气体焊接设备工作数量不在控制之内,但应根据天气、气压情况采取通风或限制焊接设备数量,如阴天气压低有毒有害气体更易积聚,应尽量减少焊机数量。

  4.4.2气体保护焊接的密闭舱室,应根据二氧化碳的每小时的释放量所占空间体积,二氧化碳的每小时的气态释放量为45~50立方米左右,结合释放的二氧化碳与空气混合以及通风等措施吹散或吸走等综合因素,合理控制进舱作业的二氧化碳焊机数量。

  4.5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要求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电源不得高于36v,外壳接地可靠,工作结束,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4.6气瓶管理要求

  4.6.1气瓶使用不能接近热源,露天使用特别是夏季使用要有遮阳及其它降温措施,避免气瓶超压爆炸。

  4.6.2气瓶在现场使用要进行有效的固定,防止其倾倒。

  4.6.3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还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4.7使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还应注意检查供水系统不得泄漏,大电流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应在焊把前加防护挡板,防止焊枪水冷系统漏水破坏绝缘发生触电。

  4.8二氧化碳供气管路要求

  二氧化碳供气管主管路、分气包、分支胶管、焊机胶管等管路颜色标示规定为黄颜色。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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