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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6日

  第十八条 施工动火管理规定

  1、凡进行管线、站场或庭院工程施工(碰管)时,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按程序向公司领导提交施工动火报告(包括施工动火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认真做好动火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

  ⑴向有关商业用户及单位、居民点下达停气(书面或电话)通知,包括停气时间,恢复用气时间,安全注意事项等。

  ⑵对施工队伍人员(含临时和临时配合协作人员)进行安全和注意事项教育,做好安全防范的物资准备工作。

  ⑶通知配气站值班工作人员准备配合,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停气放空措施。

  3、正确倒换工艺流程,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⑴动火现场1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无积水,留有安全人行道,坑内作业有出入坑梯。

  ⑵现场准备有充足消防灭火器材。

  ⑶现场安全监护人在动火操作前应对现场和机具、设施等仔细检验,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⑷动火作业应做到"五不准":

  ①五级或五级以上大风不准作业;严禁施工人员站在风下作业操作;

  ②未拿到动火操作证不准动火;

  ③施工队伍、设备、机具、材料不全不准动火;

  ④现场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准动火;

  ⑤没有现场动火监护人不准动火。

  5、施工完毕,应按规定程序恢复供气。

  第五章 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电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工种证书,熟悉电焊机的构造、性能、操作方法及保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电力的基本知识,方能担负电焊工工种。

  2、操作电焊机工作前,检查全套设备是否性能良好,连接电源线路前必须切断电源。

  3、焊接地点务必保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容器,焊接密封容器时必须把封口打开。

  4、带电作业时,应站在上风口,严禁负压操作,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严防焊渣、熔珠烫伤。

  5、严禁利用天然气管道作接地线。

  6、作业完毕后,工作点不留残星或火源,并按规程收放焊机及收验各种配套设备。

  第二十条 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进行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气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培训,并持有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2、在操作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压力表、乙炔管是否良好。

  3、乙炔瓶(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旋转地点堆放易燃易爆物。

  4、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位置(焊接场地)不得少于10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要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警示牌。

  5、在橡胶软管接头处,一定固好接头,以防意外事故,软管要求10-20米长。

  6、严格控制乙炔瓶(发生器)压力不可高于0.15MPa,使用完毕的氧气瓶中应有0.1-0.15MPa的残余压力,不可用完。

  7、完毕时必须先关闭乙炔气阀门,再关氧气阀,防止回火烧坏焊枪或引起爆炸。

  第二十一条 管工安全技术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领用的材料、附件的质量和规程是否与技术要求相符,并对工作内容做到胸中有数,工作中应对不同的工作介质、压力、温度等工艺条件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正确使用工作中的各种工具,严防意外损伤事故。

  3、在通气管道上断管、碰口或隐患整改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好停气事宜,当气压处于1-2 KPa时方可进行操作,严禁负压操作,现场应备有灭火器材。

  4、在拆卸、安装管道、阀件时,应注意操作规程,戴上手套,确保安全。

  第六章 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下设备为重点设备

  1、球罐、配电系统、脱硫装置、化学仪器;

  2、城区主支干线、阀井;

  3、输配站场的工艺管线、计量仪表、阀门;

  4、用户单位庭院管线、总表、调压器阀门;

  5、车辆、空调、微机及检定仪器表。

  第二十三条 重点设备除以上第⑸条由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外,均由生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维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按所属部门自行制定设备维护、维修制度,分工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应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设备的更新或淘汰,按设备管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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