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 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 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 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 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 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 电台工作日志。
5. 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 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 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 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 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 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 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 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 维修备件和材料。
14. 维修仪表和工具。
15. 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 静默钟。
17. 应急通道。
18. 手提式灭火。
19. 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