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 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 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 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 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 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 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 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 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 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 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 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 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