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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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