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 其它要求:
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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