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01]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九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三十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三十二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三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和危险点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01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三十四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与作业人员数量相同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及适量适用的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五章 作业防护
第三十六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仪表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作业条件选取佩戴好适用的防毒面具或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三十九条 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氨气等有毒介质及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危险状态下进行的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应建立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
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必须事先制定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办理和会签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 作业防护的通用安全要求:
1、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后一次设备的放空检查和低点排空检查。并确保设备的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始终处于开启畅通状态。
2、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查时,应站在人员应处于上风口。
3、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的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他螺丝。作业时,要采用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的作业方式,以免受到残存带压介质的冲击喷溅伤害。
4、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氯气等有毒物料的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须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认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以便确认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
5、在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及时回收设备内残存或阀门内漏产生的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6、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氢气、液化气、瓦斯等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7、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系、逃生撤离、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8、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的时间段进行。无非常情况,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
9、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车间应及时将确定后的方案印发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车间执行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的交底,并签字确认。
10、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生产车间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符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七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四十五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时,在保证正常生产操作的前提下,操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和暂停对泄漏源下风向地点的巡检,并作好相关记录。
处于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范围下风向的岗位人员,应立即撤离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在控制室或操作室的人员立即关闭门窗,停暂局部通风换气设施的运行,防止高浓度硫化氢的继续侵入。
第四十七条 在硫化氢泄漏扩散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岗位人员,岗位如无防毒面具,可立即用毛巾或其他棉织物用水浸湿,捂在口鼻上,以吸收扩散的硫化氢、氯气、氨等亲水毒物。
第四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危险废物贮存设置(库房)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管…
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及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氧气瓶与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规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