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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9日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严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建管理机构
        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并由一名领导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第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 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要求。
        二、 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 建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手续齐全,合理选址,两库分离,间距不小于30米,设置独立值班室,安装报警器或养犬,配有通讯工具和放火器具。库房要求砖石结构,水泥砂浆砌筑,房顶为混凝土浇筑且抹厚10厘米以上加固。库房门为双层,双锁设置(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通风口并加防火网。库房周围设置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
        第三条 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守则
        一、 忠诚老实,遵守法纪,实事求是。
        二、 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天退库,手续帐目清楚规定,严禁乱扔乱放。
        三、 发现短少、丢失或被盗,立即报告派出所、公安分处,并做好现场保护。
        四、 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五、 不准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
        六、 酒后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 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对辖区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公安分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单位进行抽查,派出所要经常性地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每月书面向公安分处汇报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二、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队、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处月检”的检查制度,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三、 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条 安全教育制度
        一、 要大力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经销、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二、 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 处每年对项目部专管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项目部每年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四次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 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六条  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四、把好质量检验关:
        1、 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销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五、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置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六、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八、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九、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第七条 定员定量制度
            一、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种专职管理人员。
        二、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三、消耗要有定额,不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许偷工减料。
        第八条  领取清退制度
        一、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二、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三、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帐目要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四、现场指挥长、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九条 警卫看守制度
         一、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四、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五、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十条 废品销毁制度
        一、 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二、 销毁爆破器材,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 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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