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销毁时,应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安全的销毁地点,细致认真的做好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制度
一、 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二、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运输途中押运员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所运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三、 运输途中,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酗酒,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技改车、翻斗车及自卸车、拖挂车不准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计划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过好“安全日”活动。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次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十三条 安全员管理
一、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二、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三、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四、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五、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临时存放点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 、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长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七、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八、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爆破员职责
一、 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 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三、 凭现场指挥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在装填完毕后,立即按现场指挥长和安全员签认的退料单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保管员。
四、 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五、 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指挥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六、 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七、 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以便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八、 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九、 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第十五条 押运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将所运输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运到目的地。
二、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四、督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五、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二、严格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三、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四、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五、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六、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品混存。
第十七条 巡守员职责
一、 一切行动听指挥,召之即来。
二、 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三、 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 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五、 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第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职责
一、 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 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炸物品。
三、 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附近。
四、 不能将爆炸物品与其它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五、 通过其它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领(退)料员职责
一、应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和安全规定。
二、领退料履行登记、签名或盖章。
三、凭专职领导批条,按品种数量到仓库领取,用后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不准存放在仓库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四、领退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雷管和炸药混装,不准偏离规定的路线。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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