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管线打开作业前,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管线打开的定义;
(二)管线里面的介质及其危害性;
(三)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
(四)警戒区域,确保与管线打开无关的人员不受意外释放的伤害。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如防化服、正压呼吸器等的使用。
(六)安全工作方案中的其他HSE要求
第十八条 作业前进行的专门培训,应留有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二)已达到大气压力;
(三)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 管线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一)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二)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的方法和优先顺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二)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三)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在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四)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隔离。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单截止阀隔离时,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优先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第二十四条 打开管线作业前,应明确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必要时在受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设置路障或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五条 管线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并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打开,其作业具体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Y/T 6554《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第二十七条 管线打开工作交接的双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和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二)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三)管线(设备)状况;
(四)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生产单位、维护单位或承包商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当管线打开时间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第二十八条 管线打开作业时应选择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
(一)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应由使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何种、何时使用、何时脱下个人防护装备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三)对含有剧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所有进入到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包括预备人员应同样穿戴所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2.对于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九条 由管线打开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管线打开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个人防护装备;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 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热分接是指用机制的或焊接的方法将支线管件连接到在用的管线或设备上,并通过钻或切割在该管线或设备上产生开口的一项技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