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材料、配件和附属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报告;
3)经审批合格的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和排板图;
4)焊工焊接资格证;
5)焊接过程记录、焊缝检验报告及返修记录;
6)储罐和附件几何尺寸检查测量记录;
7)充水试验记录(包括基础沉降情况)。
第十一条 储罐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后,参加验收的单位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巡回检查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设计上未考虑用蒸汽等介质吹扫的储罐,严禁用蒸汽等介质吹扫。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了一次检查。
第十五条 在用储罐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年度检查和全面检查:
1、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根据储存介质和地区特点,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1)检查罐顶、罐壁是否变形;有无严重的凹陷、鼓包、折皱及渗漏穿孔。凹陷、鼓包、折皱允许值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规定。
(2)检查进出口阀门、人孔、清扫孔紧固件是否牢靠,消防泡沫管是否有油气排出,端盖是否完好,呼吸阀是否灵活,阻火网是否完好。
(3)外部防腐层有无脱落,保温(冷)层及防雨檐是否完好,罐体是否锈蚀。
(4)检查内容见《储罐检查表》。
2、全面检查由设备中心定期组织进行:
(1)原则上每6年应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如下:
1)包括所有外部检查内容。
2)储罐罐顶、罐底、罐壁测厚。罐壁最下一、二圈板每块沿竖向至少测2个点,其它层沿盘梯每层测一点。坑蚀深度允许值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规定。
3)焊缝超声探伤检查:容积≤20000m3的储罐只抽查下部一圈,容积大于20000m3的储罐抽查下部二圈,抽查焊缝长度不小于该部分纵焊缝总长度的10%。
4)铝制内浮盘应着重检查密封装置是否完好,连接螺栓有无松动,浮筒及板块连接处有无渗漏,构架有无变形,防转钢丝绳有无锈蚀与松紧程度。支脚是否灵活及有无倾斜现象,自动通气阀是否灵活,静电导出接线是否连接牢固和无锈蚀。
5)检查保温、防腐。
(1)对于储存介质腐蚀性不强,其腐蚀速率其≤0.1mm/a,并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上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储罐技术状况良好,可确保安全运行的,经设备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全面检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对于腐蚀较重的储罐,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面检查的年限。
第十六条 常压储罐定期检验程序(见附图1)。
第十七条 HSE部负责在雷雨季节前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种物料的腐蚀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原油、石油产品罐要特别重视罐底板、顶板和下部壁板的防腐,可采用阴极保护和涂料防腐等综合防腐蚀措施。
第五章 储罐的检修
第十九条 需进罐检查或在罐体动火的检修项目,在检修前使用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防中毒、窒息措施,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在检修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储罐检修要有详细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储罐防腐蚀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确定、涂料选用、表面处理和施工中间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防腐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储罐在检修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28)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储罐检修结束后,使用单位要组织编写储罐检修技术总结。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检查与考核按分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