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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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