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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5日

1 目的
规范起重吊索具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事故。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起重吊索具的各相关部门、车间(含外包队)。
3 内容
3.1 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吊索、尼龙吊带、纤维绳、麻绳、链条。
3.2 吊钩
3.2.1 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3.2.2 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3.2.3 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3.2.4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3.2.5 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3.2.6 吊钩的报废标准: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 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e)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f) 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3.3 吊卡
3.3.1 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3.3.2 严禁超载使用。
3.3.3 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3.3.4 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3.3.5 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3.3.6 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3.3.7 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度。
3.3.8 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3.3.9 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3.3.10 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度。
3.3.11 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3.3.12 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3.4 卡环
3.4.1 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3.4.2 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3.4.3 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3.4.4 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3.4.5 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3.4.6 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3.5 吊杠
3.5.1 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
3.5.2 吊杠及其上的眼板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3.5.3 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3.5.4 吊杠的上吊索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3.6 钢丝绳吊索
3.6.1 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3.6.2 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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