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3.6.4 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3.6.5 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度。
3.6.6 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6.7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3.6.8 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 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 断股
e) 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 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3.7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3.7.1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3.7.2 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3.7.3 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3.7.4 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3.7.5 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3.7.6 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 纤维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径的1/3。
c)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
d) 严重弯折或扭曲。
e) 绳索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3.7.7 吊带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吊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 吊带出现死结
d)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强度减弱。
e) 吊带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3.8 麻绳
a) 麻绳的最大起重量为500公斤,一般用做牵引绳和缆风绳。
b) 捆绑物件时,应在构件的棱角处用衬垫包好。
c) 禁止麻绳与有腐蚀作用的化学药品接触,不可受高温烧烤。
d) 用于滑轮组的麻绳要求滑轮直径大于麻绳直径的10倍。
e) 麻绳应避免绳结通过滑轮槽等狭窄地方。
f) 麻绳表面均匀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或大部分被磨损应报废,局部损伤或腐蚀可截去后插接使用。
3.9 链条
3.9.1 链环焊缝应定期检查无裂纹和开焊。
3.9.2 链条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3.9.3 因链条弹性小,使用时应平稳作业,防止受冲击载荷突然拉断。
3.9.4 链条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裂纹
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