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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5日
1          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          职责
2.1       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       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       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       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          管理内容
3.1       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        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          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          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          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          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        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          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          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          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          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        技术部
3.1.3.1          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          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        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          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          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          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          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          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       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         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     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     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         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     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     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     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     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     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         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     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     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     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     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     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     现场站位
a)      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      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     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     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         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     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     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     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     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     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     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     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     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     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       现场管理要求
3.3.1         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      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      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      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      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      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      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      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      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      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      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      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         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         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         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         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         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         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         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         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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