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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5日
3.3.10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
1.5      3      3.1     3.6    1.1    1.7    5.3
3.3.11     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     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     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     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     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     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     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     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     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     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     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     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     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     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     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     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     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     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        常用吊索具
3.4.1.1     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     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     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     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     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     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     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     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        钢板卡钳
3.4.2.1     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     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     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     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     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     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        钢板夹钳
3.4.3.1     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     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     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     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     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     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     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        磁性吊具
3.4.4.1     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     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     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     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     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     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     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       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        卷扬机
3.5.1.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     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     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     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     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        千斤顶
3.5.2.1     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     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     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     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     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     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     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        滑轮
3.5.3.1     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     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     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     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     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        电动葫芦
3.5.4.1     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     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     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     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        手动葫芦
3.5.5.1     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     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     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     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     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     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         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         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         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         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         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         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         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         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       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       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       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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