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锅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封头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工艺。
1.2适用范围:本检验工艺适用于本院负责的《锅规》、《容规》所适用的设备上的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检验依据
2.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2.2 接受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封头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
2.2.1 设计、制造标准: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3)GB151《管壳式换热器》;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GB12337《钢制球形贮罐》;
(7)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
(8)JB/T1619《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
(9)其他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
2.2.2 相关标准:
(1)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2)JB/T4709《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3)JB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2.2.3 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等。
2.24本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 监检应当在封头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3.1.2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封头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3.1.3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一般应有监检员在岗;节假日需要监检员加班的,由受检企业提前通知,监检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安排。
3.2现场条件
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2.2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并注意现场道路、跳板是否安全;
3.2.3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封头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3)从事封头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封头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2.4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