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员要求
3.3.1 封头监检工作应具有锅炉或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3.2 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检验流程: 受理----监督检验-----出具封头监督检验证书
5检验内容及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类别 检验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制造标准及协议 B 审查质量证明书、协议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2 材 料 B 通过审查有关记录和实物标记,反向追踪材料入库资料而确认封头用材是否合格。合格后在入库单(或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并填写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材料监检登记表”。 如来料加工可不监检
3 焊接工艺评定 A 受检企业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记录,应及时进行整理,并送监检项目组进行审核。钢制封头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封头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监检员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确认合格后,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加盖“监检确认”章,同时填写“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或在厂方提供的焊按工艺评定台帐上签字。
4 焊接、焊工资格和钢印 B 检查焊接工艺卡,焊接返修工艺卡、焊接记录、焊工资格和钢印,确认合格后,在相应的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标记。有产品焊接试板要求的,应按规定制作并将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及时送监检组确认,监检员审核合格后在产品焊接试板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5 无损检测 B 无损检测质量监检:抽查不少于30%的射线检测底片(返修片必须检查),审查过的每一张底片,监检员填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检查无损检测报告,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去掉红字)
6 理化性能 B 检查理化性能试验报告,合格后在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7 热 处 理 B 1审查热处理要求是否符合标准规定,需进行改变材料性能的热处理(如调质、固溶等),应由制造单位或用户单位双方明确约定; 2检查热处理报告(必要时包括理化试验报告)及曲线,合格后在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8 外观及几何尺寸 B 现场检查封头产品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及封头标记。合格后在工艺流程卡或检验记录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9 出厂资料 A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合格后盖“监检确认”标记。
10 质保体系运转评价 1.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效; 2. 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 4. 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5. 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6. 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注:1、监检员完成以上工作后还应填写 “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2、除按照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院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细则有关要求。
6记录与报告
(1)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30-01
(2)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30-02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登记台帐
(6)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
(7)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8)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
(9)封头产品监检台帐;
(10)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
注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封头可组成一批,可以按批出具封头监检证书和填写监检项目表:
a、订货单位相同;
b、封头材料牌号相同;
c、封头型式、规格相同;
d、封头标准、技术要求相同;
e、焊接、无损检测、成形、热处理等制造工艺相同;
f、产品编号连续。
注2:封头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二份送受检企业(其中一份由受检企业交封头使用单位),一份与“监检项目表”等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由监检单位及时存档。
7后处理
7.1 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
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7.3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7.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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