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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20日

  第4章  发运管理

  第25条  发运运输包括以下4种情况的运输。

  1.从工厂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的运输。

  2.从工厂仓库直接运送批量物资到客户手中的运输。

  3.从仓库到空海运港口办理托运的运输。

  4.从仓库运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转方处的运输。

  第26条  当配送中心需要从工厂仓库调拨物资时,应提前作好调拨计划送达仓储部,由仓储部安排出库物资,并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7条  客户订单下达,且为由仓储部直接送达客户或运往空海运港口进行转运的,应由仓储部备货,并提前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8条  对于长途运输物资和贵重物资,应当予以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险种,交代清楚赔付的范围,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写保单。

  第29条  运输部装卸员、押运员应协助仓储部出库管理员进行备货、理货和清点活动。

  第30条  押运员、装卸员要对备好的物资进行复核,根据提货单仔细地检验货别、品名、规格、数量、印鉴等,发现问题立刻和有关部门联系。

  第31条  查验无误后方可由出库管理员、押运员协助装卸员进行装货作业。

  第32条  物资发运后,应立刻向客户、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货单位通报到站时间、车号、件数、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资的准备或者衔接工作。

  第5章  装卸作业管理

  第33条  装卸员工作前须合理穿戴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34条  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第35条  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当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第36条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

,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第37条  装卸散装物资时,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

  第38条  用机动车辆装运物资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第39条  装车时,装卸员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押运人员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稳,任何人不得上下车。

  第40条  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在规定吊点,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条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物资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时应加保险绳,物资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第42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类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物资混装,同时,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第43条  对国家或部委已颁布包装标准的物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物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公路运输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者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物资均不得装运。

  第6章  在途行车管理

  第44条  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定时、定点检查运输的物资,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员。

  第45条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违章运行。调度员应用GPS定位导航系统随时追踪、了解车辆行驶信息。

  第46条  运输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运输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和运输部联系,如果通信中断,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因不听从指挥、擅自采取不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员要负担部分损失并接受处罚。

  第47条  夜间行车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疲劳驾驶,长途运输应定时进行轮换驾驶。

  第48条  运输贵重物资、危险物资时,运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运输贵重物资途中不准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需要采取保护、监护措施。

  2.运输危险物资中途需要停车时,严禁吸烟或者靠近高温明火场所。

  第49条  押运员应当作好运输记录,运输任务完成后将运输记录上交调度员。运输记录应当包括4项内容。

  1.运输途中的停车时间、次数、事由。

  2.运输途中出现的机车故障、修理。

  3.运输途中出现的物资损坏、修补。

  4.司机轮换等。

  第7章  交付作业管理

  第50条  汽车运输到达后,根据收货情况,除将普通到货按流向卸入货位外,对需要中转的联运物资,应当办理仓储和中转作业。办理方式涉及以下两大类。

  1.对于需要中转的公路联运物资,应当办理驳仓手续,填制“货物驳运、拼装、交移凭证”,分别移送到有关货组。

  2.对于公路转铁路、公路转水运、公路转航空的物资,分别移送有关仓库,办理仓储以及中转作业。

  第51条  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卸货,如收货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及时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调整安排。

  第52条  收货单位应当凭《提货单》进行提货,押运员和司机应仔细检查《提货单》是否有误,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运输单据信息一致。凭证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收货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第53条  卸货检查完毕后,由对方的装卸人员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当严格看管物资,一同进行清点。

  第54条  卸货完毕后办理交接,运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收货单位进行查点,如有污染、变质、短缺、盈余等问题应当填写交货记录,并立即上报调度员和仓储部等候调查处理。

  第55条  货物移交后,运输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凭证由运输人员带回并上交调度员。

  第8章  附则

  第56条  本制度由运输部制定,由总经办审核批准。运输部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5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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