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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8日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  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  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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