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货运机动车辆(翻斗车\自卸车)不准人货混载,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及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机动车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机动车辆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4.5.特种机械车辆须提供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6.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
4.7.凡出入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机动车辆,必须持填写HSE登记号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发放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4.9.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标志(规格见附件1),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左侧前门或后门玻璃窗上。
4.10.当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遗失后,应停止使用,经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和HSE部核查后,签发新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继续使用。
4.11.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车辆检查规定,接受每个月定期及季度检查。
5.颜色代码
5.1.详细的车辆/设备检查的结果应存档并且用颜色代码表示已通过检查,颜色代码的标记可通过用不干胶标签来完成。
5.2.1.每季度的颜色代码检查应以下表为准(颜色代码式样见附件2):
01月01日--03月30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0日 绿色
5.2.2.颜色代码应张贴在现场公告栏并放置HSE手册。
5.2.3.季检标记(见附件2)应足够大,人员在6米外也能清楚辩认。
5.2.4.在指定的颜色代码更换日期的前后7天应更换所有车辆/设备的颜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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