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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6日
6.9、电源、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6.9.1各电器设备的线路严禁非电工拆装。电工必须严格遵守电器安装规则和安全操作规定。全站的线路应根据工作季节的变化定期检查,认真维修。不用的线路、开关、插座等要及时拆除。
6.9.2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各类防火安全规则》,危险品仓库应安装防爆灯。
6.9.3切实做好配电室的防火工作,由电工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做好检查配电房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工作记录。
6.9.4使用电焊机必须离开易燃物2米以外,线路绝缘保持良好,用后必须把导线收好、放好。电瓶充电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6.9.5电器周围要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与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通知电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严禁线路、电器超负荷运行。
6.9.6各保险闸门的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禁止用其它多发丝代替。各部门、班组下班后,应切断电源后再离开。
6.9.7非生产需要,一律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工具。凡是生产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工具,必须经站防火责任人同意。集体宿舍、招待所、各部门、班组及个人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电褥子。
6.10、防火检查制度
客运站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6.10.1用火、用电又无违章情况。
6.10.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10.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
6.10.4下班后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10.5候车大厅营业期间要不断进行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要对营业现场及各柜台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6.10.6保卫科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防火巡查后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11、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6.11.1消防设备、器材实行定点设置,定人保管、定期维修,保证完整好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玩弄。
6.11.2加强消防水栓、源管理(室内外消防栓)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消防栓和损坏消防管道。禁止在消防水管道上安装生活水管。
6.11.3消防设施四周(1.5米)不准堆放杂物,保证取用方便,进出后大门严禁停放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6.11.4站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无关人员不准任意运用。
6.12、行包房、寄存处安全保卫制度
6.12.1旅客存放行包要轻装轻卸,保证物品的完好,行包寄存要保管好,防止丢失或损坏。因站方责任出现的货差、货损及丢失,责任人要按价赔偿。
6.12.2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对已办好未运走的行包及寄存行包要交得清楚,保证旅客行包安全到达。寄存行包要货、票相符,凡交接不清楚或其他原因给旅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自负。
6.12.3保护好消防器材,存放位置要准确,要做到会用、能用、定期检查。
6.13、客运安全保卫制度
6.13.1在检票过程中要认真并负责检查进站旅客携带物品有无夹带危险品,把好检票关。
6.13.2及时清理站台内流动人员,并及时提醒司乘人员注意,以免发生事故。
6.13.3向旅客宣传旅行常识,提醒旅客看管好自己的行包。
6.13.4站务人员要看管好票据,做到日清日结。每天下班前将票据、现金及日报及时上交,机动现金不得超范围。
6.13.5工作时间内不许外人进入售票室,确保安全。
6.13.6下班前打扫售票室,并检查有无遗漏物品,关好门窗。
6.13.7剩余票据和机动现金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一旦发现丢失票据、票款事件均由个人承担责任,并按票面值赔偿。
6.14、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6.14.1计算机设备及线路是客运站的重要设施,工作人员应积极爱护和保护。
6.14.2主机室、售票室、广播室、结算室、调度室是放置重要计算机设备的地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与逗留。
6.14.3严禁在网络内微机中安装游戏等一切无关软件,无关内容严禁入网。
6.14.4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谢绝无关人员使用网内计算机。
6.14.5计算机所使用电源、线路是独立的专用线路,严禁接入无关电器。
6.14.6操作计算机时,如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设备故障,应立即终止操作,向系统维护人员报告故障现象。
6.14.7做好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记录。
6.15、危险品查堵工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汽车客运站旅客危险品安全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6.15.1危险品检查人员要签到上班,参加班前会,统一着装做好安全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记录本、标签并检查设备启动后的运行情况等。
6.15.2危险品检查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持证上岗,按时开关机,做好危险品检测仪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6.15.3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包裹及托运的行包都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漏检。
6.15.4危险品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安检工作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6.15.5检查人员向旅客宣传法律、规章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并将品名和限制携带数量向旅客做好宣传。
6.15.6危险品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危险品应及时妥善处理,做好登记。
6.15.7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做好工作记录。
6.16、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参加营运,规范车辆安全检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6.16.1凡进入客运站场的车辆,必须经车辆回场检验合格方可发班。
6.16.2进入客运站场发班的车辆,必须与所在的站场签订车辆回场检验合同或协议,无合同或协议的不予配客发班。站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6.16.3车辆回场检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记录表》内容、标准和要求,该检的项目一项不漏。检查的项目要求有明细记录和时间、检验员签名。
6.16.4客运调度必须凭《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或《车辆维护竣工检验合格证》安排车辆发班。无证发班要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6.16.5货运车辆必须安排人员每天对回场车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调度凭检验合格证安排货运任务。
6.16.6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要通知驾驶员(车方)进行强制修复,直接排除故障或消除安全隐患。复检确认合格发给《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方可发班。
6.16.7安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汽车专业技术性能,通过交通运输行业资格考试合格,领取《安检员合格证》方可上岗。
6.16.8安检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利益,放行为经检验或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合格车辆。一经发现作违纪严肃处理,追究其失职责任。因机件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16.9司乘人员必须遵守站场车辆回场检制度并自觉接受车辆检查。对经检查有问题或不合格的车辆,要听从安检员的技术指导,及时修复故障,严禁以非法或强行手段获取《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6.1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6.17.1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2、重、特大火灾事故;
    3、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6.17.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6.17.3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单位、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17.4客运站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6.17.5单位及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17.6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6.17.7单位及各部门的人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1、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决定的,或制定、采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得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的;
    5、未建立、健全员工招聘考核制度,或流于形式,考核不严,致使员工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或无证上岗的;
    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贫乏,屡犯违章作业错误的;
    7、未按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及时落实的;
    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的;
9、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10、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疏忽管理,对员工的违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放任自流的;
    1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不落实,致使设施设备故障得不到及时排除的;
    1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无进行预案演练的;
    14、对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不得力,致使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1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违章经营、作业,或违反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
    17、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的;或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8、其他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直接性或必然性的工作行为;
    6.17.8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6.17.9集团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经过审核确认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7.附则
7.1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7.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汽车客运站。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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