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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2日

    
               第六章 主要运输斜巷(井)管理
        第二十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斜巷运输各项管理制度,配齐斜巷绞车各项安全保护装置,规范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认真解决斜巷运输存在的问题,消除斜巷运输中存在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斜巷运输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车辆、钢丝绳、绞车、信号装置、矿车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责任牌要悬挂在现场。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每班由弯道工在开工前进行检查,并填写责任牌板,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斜巷提升钢丝绳必须明确专人,每天一次检查钢丝绳,并认真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斜巷处理脱轨车辆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并现场复述措施,严禁人员进入不安全区域,严禁使用钢丝绳强拉硬拽,造成钢丝绳和设备损坏。复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焦煤生便字(2002)7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斜巷使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在投用前和使用中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并有记录。提运重(大)型设备和超长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多环链连接装置,严禁其它物品代替。
        第二十五条 斜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专人定期负责检查、维修、保养、调试。斜巷人车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第二十六条 斜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对掉道事故必须追查掉道原因,并制定处罚规定。必须按上级规定安装防跑车防护装置、打点信号、语音报警等装置,并保证其安全、灵敏、可靠。
   
               第七章 采掘(开)地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掘(开)地区和其它轨道运输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范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斜巷使用的小绞车、无极绳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信号装置、钢丝绳及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运输设备、设施等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责任牌悬挂在现场。
        第二十九条 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小绞车,应打混凝土基础。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可用四压二戗或锚固方法固定。柱要用木柱,直径不小于φ180mm,柱要打在顶板上。使用锚固方法固定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采掘(开)地区的轨道质量应达到合格品,轨型应不小于22Kg/m,简易道岔应使用转轴式,取消夹板式。
        第三十一条 采掘(开)地区安装使用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信号装置等,其安装形式、安装位置、操作方法和维护责任人等要有明确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中有书面叙述。
        第三十二条 采掘(开)地区小绞车钢丝绳必须有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备查。
    第八章 运输安全责任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了实现今年矿井运输安全的管理目标,经研究决定对矿井运输安全实行责任金管理,交纳的范围及标准如下:
    1、古汉山矿、中马村矿、九里山矿、演马庄矿、赵固一矿、宝雨山公司6个生产矿井,矿长、党委书记5000元/人。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4000元/人。机电副总3500元。运输区长、支部书记、调度室分管运输的主任、检察科长3000元/人。
    朱村矿、白庄矿、冯营矿、小马矿、韩王矿、张屯矿、方庄一矿、方庄二矿8个生产矿井,矿长、党委书记4000元/人。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3000元/人。机电副总2500元。运输区长、支部书记、调度室分管运输的主任、检察科长2000元/人。
    2、生产处室:安监局副局长、生产处处长、机电处处长5000元/人,副处长4000元/人,其它人员3000元/人。
     3、焦煤集团领导:副总经理(负责人)8000元,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局长7000元/人、分管生产、机电的副总工程师6000元/人。
    第九章 安全责任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沉淀事故单位全部安全责任金,并重新补缴。扣罚生产处室全部安全责任金奖励。
    第三十五条、每发生一人次重伤或一次二级非伤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安全责任金奖励的30%;超过二人次重伤或发生两次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全部安全责任金奖励。扣罚生产处室安全责任金奖励30%。
    第三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沉淀事故单位、生产处室全部人员的安全责任金,并重新补缴。发生事故单位连续3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沉淀事故单位、焦煤集团领导及所有生产处室全部人员的安全责任金,并重新补缴。发生事故单位连续六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生产处室连续3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安全责任金兑现办法
    1、安全责任金奖罚实行按月考核,逐月兑现。
    2、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连续两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
    3、自5月份开始,当月未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该矿井、有关处室、焦煤集团领导给予所缴安全责任金100%的奖励;连续五个月未发生事故,该月奖励所缴安全责任金的200%;至年末,未发生事故,年终奖励所缴安全责任金的300%。
    4、凡沉淀的安全责任金,必须及时补缴。
    第三十九条、各矿井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运输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焦煤公司。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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