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行车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 轨道车辆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 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 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2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进行转储、分析工作。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监控装置检测,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9)上做好记录。
第13条 轨道车设正、副驾驶员岗位;正、副驾驶员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携吊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4条 轨道车驾驶员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第15条 轨道车辆按《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0)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1)实施报废更新。
第16条 新购轨道车辆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7条 轨道车辆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辆标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2)。
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右端车体上。
第18条 轨道车编号为“XXxxxx”,轨道平车编号为“PXXxxxx”,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新购的轨道车辆,凭部专业验收机构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企业认定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须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⑴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⑵轨道车工作日志;
⑶轨道车辆技术说明书;
⑷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3);
⑸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附件14);
⑹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
⑺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⑻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⑼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 轨道车辆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辆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 运 用
第23条 除轻型轨道车外的轨道车辆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24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辆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 轨道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使用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驾驶员的驾驶证、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 轨道车驾驶员应认真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乘、库内作业、出库、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进库、退勤等内容,各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 轨道车驾驶员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驾驶员。
第28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辆。
第29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 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要按出乘作业标准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由副驾驶员撤除止轮器,经驾驶员确认并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必须由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神要高度集中,按规定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和呼唤应答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仪表、制动系统的状态和发动机、传动、走行等部位的声响。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对轨道车辆巡检,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暂时停车时),驾驶员和副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并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副驾驶员须下车了望指挥。
第31条 轨道车辆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 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辆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的规定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辆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进行轨道车辆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的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 轨道车辆的牵引质量、载重质量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辆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速度和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 轨道车辆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驾驶员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必须在轨道车驾驶员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学习驾驶员禁止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须铺设轨道车辆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 轨道车驾驶员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39条 轨道车驾驶员应及时反映车辆的不良状态及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或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或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或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或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1、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0、出车前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三项安全设备其中一项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失效。
第41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领工员或工长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 轨道车内乘人时,为保证轨道车运行时驾驶员的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已上、下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 装卸材料时,驾驶员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2、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卸载;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 轨道车辆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驾驶员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以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驾驶员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 运行中,驾驶员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行驶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 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驾驶员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等待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驾驶员不允许离车。
第51条 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驾驶员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时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驾驶员应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保压制动,上好手制动,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驾驶员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