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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3日

        第13 条 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 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 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 辆或多辆使用10 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 条 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 条 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 条 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 条 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 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 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 条 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 作 业 安 全
        第21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 条 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 条 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 条 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未经车站同意,不得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 其 他
        第27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 条 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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