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 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 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 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15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