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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04日

    (二)超速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系统超速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个月内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科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GPS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对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方式处理。
    (一)人为随意拆卸或蓄意损坏、破坏终端设备的;
    (二)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的;
    (三)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GPS监控人员要加强与GPS运营商的衔接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隐患整治安全员”要结合每次安全大检查对公司旅客运输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GPS监控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司旅客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不得委托GPS运营商代为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真详细做好GPS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并应保持记录页面整洁,不得弄虚作假;
    (二)时时注意网络连接,如网络连接失败应迅速查找原因,无法查找时应立即与网络营运商联系及时修复,并向GPS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出现车辆超速、乱停乱靠、私自改变运输路线等违章违纪报警时应立即通过GPS监控系统发送短信或通过通讯设备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屡犯不改者要立即报公司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础档案安全员”要加强对GPS监控资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六节 驾驶员学习培训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 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 5 日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5:00 至 16:00。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经营安全科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七节 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 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 及以上的为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 安全考评分值在 1100 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 50 元-1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 公司上岗证的;
    (二) 驾驶转向灯、 刹车灯、 后视镜、 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 车行为的;
    (四)擅自在客运车辆内摆放凳子,加设座位的;
    (五)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六)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
    (二)驾驶未按时进行车辆 CNG 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八)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九)人工直接供油、供气或加气时装载旅客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月 度安全考评扣10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
    (一)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驾驶车辆未进入车辆始发站进行车辆例行安全检查的;
    (三)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四)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驾驶公司车辆的;
    (五)不服从车站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线路或运行走向的。
    第四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0分,违 反一次处以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
    (一)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下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 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记分满6分,未参加公司科目一考试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交 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 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0分,处 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 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含 20%)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 50%以上(含 50%)的; (七)擅自对所驾客运车辆改型的。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一律按照所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 1%至 3%处以经济处罚,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或开除,触及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一律停岗整改7天,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辞退和开除。
   
    第六节 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年度安全考评达到优良, 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年度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三)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 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 驶员,经营安全科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 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 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科室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章  车辆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队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未经车队批准私自将车辆交由无证及非专职司机驾驶。
    第五十条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应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段检查” ,杜绝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1、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正常、通畅,有无跑漏,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轮胎是否正常,制动系 统是否有效。
    2、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应检查发动机和零部件及轮胎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3、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五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安全保险系数式车辆安全行驶的保证。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出车:
    1、油、水、电系统有故障时。
    2、轮胎磨损严重及制动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全时。
    4、司机身体不适或服用嗜睡药物时。
    5、装运大型设备或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未能落实时。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特殊原因不能回库时,须经车队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的停车安全。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注意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并通知车队,配合交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车队负责事故的登记统计和报告,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后的内部处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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