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所有教职工树立“一岗双责”意识,承担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校、学生安全。
(二)按照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部门主办的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安全风险的能力,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
(四)根据安全岗位职责,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考核奖励
(一)学校对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实行奖惩。
(二)根据年度安全目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教职工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考核分数归入教职工学期考核分数。
(三)学校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四)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五)对发现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三、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教体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二)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