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物的不安全状态不一定会造成人员的伤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不安全的、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设备能够满足本质化安全的前提基础上,也就是将这种不安全的可能性降低到接近零的时候,即使人有一些不安全的行为,也不会造成人员的伤害,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当然了,这种说法的前提之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
海因里希理论中说,除了不正确的态度、缺乏知识或操作不熟练以及身体状况不佳外,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论点刚开始的时候我有点不理解,但是现在我是非常赞同这个观点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知道,如果作业环境的光线不足或刺眼的话,很有可能使人员产生错误的操作,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其实不仅仅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可能导致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同样的,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也可以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人的违章行为,有可能会造成原来本质化安全程度较高的设备的安全装置、防护装置的缺失,导致设备即物的不安全状态。
实际的安全工作,一方面是尽量提高物的本质化安全程度,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如技术水平的限制、系统天生的缺陷,有时候是没有办法达到本质化安全的目的的。所以我们在安全工作中,除了要朝这个方向努力外,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两者的地位都很重要,不能因为自己的喜好,热衷其中的一方面,而忽视了另外一个方面。
海因里希在其理论的第四条说,事故中人员受到伤害的程度具有随机性,并因此得出了“大多数情况下,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免遭伤害”的结论。我觉得人在事故中所受到伤害的程度,有很多决定的因素,虽然可以说具有随机性,但是并不能也不应该就简单的用随机性来说明这个问题;而且,更不能就据此而说“人员在事故发生可以免遭伤害”。既然是随机的,那么,你可以说免遭伤害,我也可以说会导致人员死亡。
根据我个人的观点,改为“大多数情况下,人员在不安全行为中可能会免遭事故伤害”可能会更确切一些。97%的事故跟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安全行为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有此言。
对于现代“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来说,海因里希在此处的说法其实不利于预防观念的普及。既然人员大多数时候不会因为事故而受到伤害,那么企业的管理者可能就会因此而放松安全管理,劳动者本人可能就会因此而放松对自身不安全行为的约束。这样的话,对安全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作为一名学生,看到海因里希理论的时候,想的只是怎么去记住、去理解消化它,根本没有、也没有这个能力水平去质疑。但是到了如今,再回头看它的时候,我不禁提出了这些看法。
因为时代在变化,科学技术在发展,各种理论理所当然的也需要不断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