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
1.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纠正措施:
(1) 首先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
(2) 根据国家、地方、行业与上级规定确定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人员来现场验证,发出指令后才可清理现场,恢复施工。
(3) 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规定确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专人调查事故产生的原因,记录调查结果,经过分析找出主要原因,提出针对的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的纠正措施。
(4) 组织实施纠正措施并监督验证其有效性。
2. 事故隐患的处理与纠正措施:
(1) 按标准3.7要素(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处置存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做好标识,必要时派专人值班,防止误用;
(2) 对系统的、普遍的事故隐患,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或上级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工程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制定消除隐患的纠正措施;
(3) 实施纠正措施并监督验证其有效性。
3. 建立并保持适应的记录
(三) 预防措施实施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策划阶段或开工后的实施阶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可能的危险点、风险因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 收集、利用适当的信息,发现并确认潜在的事故隐患和可能表现。信息来源包括:
(1) 施工环境、施工过程、操作工艺对安全的影响;
(2) 人员的教育培训状况;
(3) 检查结果;
(4) 审查结果;
(5) 业主意见;
(6) 社会投诉;
(7) 安全记录;
(8) 历史教训等。
2. 分析潜在事故隐患的引发原因,制定消除引发潜在事故隐患原因的措施,确定所需的处理步骤和程序。
3. 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预防措施的执行、控制、验证、总结,确保措施的正确实施和措施有效性、可行性的验证活动的落实。
4. 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有关信息反馈给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和项目经理。
5. 建立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此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有时可引起安全体系文件的更改,对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与记录。
二、 审核要点
1. 是否明确规定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责任部门与岗位职责,以及实施程序。
2. 对现实的事故与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并调查原因,制定实施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
3. 是否恰当地利用有关信息,结合工程特点,识别潜在的事故隐患,制定、实施并监督验证预防措施。
4. 是否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有关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与人员;必要时是否相应更改安全体系文件。
第九节 教育和培训(DBJ08一903一98.3.9)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他们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指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 先培训后上岗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原则,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贯穿于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到竣工交付的各个阶段和方面,通过动态控制,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才能上岗。
(三) 教育和培训的目的和范围
1. 目的
使处于每一层次和职能的人员都认识到:
(1) 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 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
(3) 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和程序,以及实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 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2. 范围
(1) 本企业的职工;
(2) 分包单位的职工。
(四)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方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1.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 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 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 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五)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 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1) 定期轮训,提高政治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
1) 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
3) 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5) 施工生产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危险因素,以及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
6) 地区、行业事故概况、特点及应吸取的教训;
7) 编制、审查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基本知识;
8)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及保证措施;
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如何保护现场、逐级上报、调查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
(2) 专职安全员还应接受劳动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2.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1) 公司(基层)级:
1) 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2) 项目体(施工队)级:
1) 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 在施工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3) 班组级:
1) 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相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 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 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3.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1) 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台期施工;
(2) 节假日前后;
(3) 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4) 工作对象改变;
(5) 工种变换;
(6)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7) 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8) 新进入现场等。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
(1) 范围:
1) 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压力容器操作;
4) 起重机械作业;
5) 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 符合GB5306-85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上海市劳动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又增加:
1) 电梯驾驶;
2)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
3) 化学危险物品押运、保管等作业人员。
(2) 培训、考核与发证部门:
1) 劳动部门;
2)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 企业;
(3) 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 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工种审证要求,定期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5. 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做好上述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1) 安全生产意识宣传教育;
(2) 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3) 现场定期的(如每周)安全日活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