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一、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1、 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监理项目部只留有其证书复印件以备查用。当工程延期开工,复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应对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重新进行审核。当出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降级或吊销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等情况,监理项目部应对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向业主书面说明。
2、 督促施工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理应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年审时间。严禁特种作业人员只挂名不上岗现象,或一名特种人员在几个工地的挂名现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否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并具有针对性。
3、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应重点审查: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专项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电气防火措施、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施工组织设计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然后向监理工程师报审。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及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不少于5人)
4、 审核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经费主要有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费、五小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浴室)费用,民工安全教育经费。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现场围护(包括道路围护、各类临边防护及门楼)费用,各类标牌费用等。施工单位应提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证明材料及采购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搭建临时活动房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通过监理的签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 审核、施工项目部进场拟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必须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及拆卸。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先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6、 督促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做好对进场民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具有针对性,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签字,不能代签,安全技术交底不能由施工技术交底代替。因二者的交底目的、交底内容、交底对象并不同。
7、 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是否符合法律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对于不符合法律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分包申请应予以退回。鉴于目前建筑市场对劳动力正规化的管理,劳务分包形式已被广大施工单位所接受。无论何种形式的分包,应督促施工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的同时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总、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以免出现事故后的推诿扯皮情况。
8、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对“五小”设施的检查,对施工单位安全合格的检查,对民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检查等。未通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开工核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9、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把好《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第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第二是审查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再工程上实施。
10、 对于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责任的主要责任者,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以不断提高安全监理的作业能力。
11、 项目监理部应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上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下来,并形成一种监理工作制度坚持执行下去。
12、 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时,掌握好尺度、逐条渐进。
监理工作措施的基本形成
(1)发出口头通知
在日常的现场虚实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当口头通知发出后,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3)召开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续工作中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4)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的暂停。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方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