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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
  
  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穴门?雪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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