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35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7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37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轻微“三违”
393、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39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