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十二)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三)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十四)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十五)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十六)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米以上。
(十七)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十八)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十九)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二十)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二十一)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二十二)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二十三)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二十四)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二十五)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二十六)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二十七)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二十八)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二十九)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三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三十一)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三十二)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三十三)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