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管理
1. 管理制度
锅炉房应有下列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 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 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 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 设备的维护保养。
(3) 巡回检查制度: 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应记录的项目;
(4)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 交接班制度: 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 水质管理制度: 应明确水质定期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 清洁卫生制度: 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 安全保卫制度。
2. 运行记录
锅炉房应做下列内容的记录: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 交接班记录;
(3)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 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 事故记录。
3. 水质处理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 ( 离子交 换 ) 水处理方法。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2t/h, 且额定蒸汽压 力小于等于 1.0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 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 工作。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6t/h 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4.2MW 的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除氧。锅炉水质应符合 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4. 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锅 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见表3。采用酸洗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表3锅炉化学清洗资格级别分类表
级别 | 允许清洗范围 |
C |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
D |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1) 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 80% 以上,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蒸汽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0.5mm;对于热水锅炉:1mm 。
(2) 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定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安全监察机构 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