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⑤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⑥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⑦监检人员提出的与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
施工过程所需提供的资料具体可见(附录1)
(五)轨道安装完毕(或设备开箱前)、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前、设备试运转(性能试验)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检人员,约定现场监检具体时间。
(六)监检采用三种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A类监检项目为“停止点”,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七)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监检等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由监检机构提前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八)施工单位收到监检人员签发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九)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单位凭发票领取《监检证书》、《监检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施工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递交给监检机构的资料如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三)施工合同一般需提供起重机械产品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销售合同中注明包括安装的并且是由销售商自己安装不需要提供安装合同。
(四)施工单位需配合使用单位提供设备选型证明,或填写《起重机预期用途和预期工作环境说明》(附录2),并递交监检人员。
(五)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现场施工条件进行确认,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填写《起重机安装场所大车轨道及基础验收合格证明》(附录3),并递交监检人员。
②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照相关图纸,确认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可参照GB3811,GB6067及相关标准)
(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七)上述中的附录1和附录2为参考性资料,提倡各施工单位提供自已编写的相关见证资料,使之更合理、科学和更符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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